近幾年韓劇、韓星當道,常常聽到身邊朋友討論韓國的哪些藝人,常常歐巴來歐巴去的(≧∇≦),特別是近幾年的Running Man綜藝節目,常常會介紹韓國的許多景點,讓我不由得對韓國這個國家產生憧憬!
韓國打工度假申請條件
✓申請資格
- 持有定居我國戶籍證明之我國國民,同時持有至少12個月以上效期之我國護照。
- 須滿18~未滿31歲。
- 申請簽證者必須持有入境韓國之來回機票及初期停留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
- 不得與受撫養子女同行。
- 未曾申請度假打工簽證者。
- 在韓國停留期間必須加入醫療保險。
- 無犯罪證明者。
- 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者。
✓名額限制
每年800名
✓停留期限
12個月
✓受理單位
受理單位:駐臺北韓國代表部
地址:臺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1506室
電話:+886-2-2758-8320~5
傳真:+886-2-2757-7006
信箱:taipei@mofa.go.kr
網站:taiwan.mofat.go.kr/
✓應具備簽證申請證明文件
- 效期12個月以上護照及國民身分證之正、影本各一份。
- 戶籍謄本正本1份。
- 簽證申請書(向駐臺北韓國代表部索取填寫)。
- 彩色照片1張(3.5×4.5公分、最近6個月內拍攝)。
- 來回機票。
- 停留一定期間(3個月)之生活費財力證明(至少3,000美元以上之銀行存款證明)。
- 度假打工行程及其計畫書。
- 在學證明書或最高學歷證明書。
-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 健康診斷書(驗尿、驗血等健康及胸肺X光檢查)。
- 在韓國停留期間加入醫療保險之證明書(向駐臺北韓國代表部索取填寫)。
✓簽證規定
- 不可攜帶孩童。
- 國人居留登記:取得度假打工簽證入境韓國,且停留超過90日者,必須自入境日起90日以內,至居留地所在之入出國管理事務所或出張所(各地服務站),辦理外國人居留登記。
- 停留地變更:如須變更停留地時,必須在14日以內至出入國管理事務所、出張所或市、郡、區,辦理轉入申請登記。
- 從事下列行為者,不屬於打工簽證發給對象:
(1)入境韓國後非觀光而以就業為目的者
(2)在娛樂演藝場所工作者
(3)從事須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醫師、律師、教授、飛機駕駛員等工作者
(4)從事外語補習班教學之現職工作者
(5)接受韓語學習以外之正規課程教育者
(6)從事採訪、宗教、研究、技術指導等不符合協定宗旨之活動者 - 資格變更:持度假打工簽證者如擬從事具有一定資格條件之專門職業(如醫師、律師、教授、飛機駕駛員、補習班教師等)時,須辦理專業資格變更手續。
- 持有打工度假簽證者就業活動限制規定 :
(1)工作時數限制:一年最多1,300小時。
(2)雇用方式:只要符合工作時數限制,並無限定是否為約聘職、時薪打工制等僱用方式。
(3)禁止從事之職業類別:教授(E-1)、外文指導(E-2)、研究人員(E-3)、技術人員(E-4)、專門職業(E-5)、特定活動(E-7)等符合上述資格之職業。 - 更多詳細度假打工簽證發給辦法等規定,請向駐臺北韓國代表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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